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