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