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