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区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停车实际需求,对部分路段施划停车泊位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不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人行道上设置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