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或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粉尘等污染的饮食、加工、服务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放管道。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