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穿行隔离绿化带、翻越园林围墙护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二)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架设管线;

(三)损坏草坪、绿篱、花坛或者损坏护树桩架等绿化设施;

(四)在公共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堆置物品、挖坑取土、钻井取水、开垦种植;

(五)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