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从事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