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