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