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因雷击、病虫害、火灾、自然衰老等原因必须采伐的林木,应当按程序报批。

自然保护区内水杉原生母树及其他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挂牌保护,由林权所有者管理。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