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博罗县人民政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实际,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其修改方案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