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和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鼓励村民、居民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