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