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位和个人提出有关建设活动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图纸及相关文件。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