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分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明确具体界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界碑、界桩和警示标识。保护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