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突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内涵,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对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博罗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整改。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