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镇规划,规划范围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保护要求纳入城市、镇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规划范围与风景名胜区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