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