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