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