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公共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地下管网、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