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经营中的歌舞厅、酒吧、游艺、茶楼、烧烤店等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音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