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养证明和防疫证明,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

携带犬只等宠物出户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