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五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养证明和防疫证明,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携带犬只等宠物出户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