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常委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