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单行条例案文本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活动。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