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执法第六十三条有效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城市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原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改变或者放弃应当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