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