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宣纸工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认定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关资格认定,停发相应的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