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