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