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宣纸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