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宣纸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