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的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履行责任制情况、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