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法治教育课程的落实,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师资、课时、经费。
中小学校应当在自主安排的课程中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拓展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青少年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等阶段分别到基地接受至少一次的法治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