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为培训必学内容,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采取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等多种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核。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