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阐释说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