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应当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