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普法责任清单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