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