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4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27Repeal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