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