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创建活动的考核工作。

被确定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