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经费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禁毒专项经费。禁毒警务辅助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