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经费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禁毒专项经费。

禁毒警务辅助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