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