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采取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支持集中安置基地(点)的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