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条有效自愿戒毒的人员可以到设有专门区域的公立医院、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并签订和履行自愿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愿,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