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愿戒毒的人员可以到设有专门区域的公立医院、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并签订和履行自愿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愿,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