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对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