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