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科研、医疗卫生、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报告禁毒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评估,必要时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