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