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有效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